(2016)皖03执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陆春燕,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张彬,该董事长。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执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审判员 卞新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