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23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罗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罗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罗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罗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人民西路71号。法定代表人:陈玫。被执行人罗剑,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芦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罗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芦南民督字第13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跃萍审判员  谢智琳审判员  颜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