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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政权与陆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政权,陆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130号原告:马政权。被告:陆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政权与被告陆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政权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惠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政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惠珍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政权撤回对被告陆惠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政权负担。审 判 长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