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政权与陆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政权,陆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130号原告:马政权。被告:陆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政权与被告陆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政权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惠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政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惠珍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政权撤回对被告陆惠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政权负担。审 判 长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