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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行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连生与离石区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生,离石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1行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离石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弘,局长。上诉人不服临县人民人民法院(2016)晋1124行初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连生在原审中提交的行政诉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的描述,对于离石区公安局做出的行罚决字【2015】00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吕梁市公安局做出的吕公复决字【2015】第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进行了提交,能够证明其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即使其提交的行政诉状有内容欠缺或者其他错误,原审法院也应给与指导和释明,不应直接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行初56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指令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泓审 判 员  刘云兰代理审判员  薛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