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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小辉与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辉,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赵小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维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公民二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刘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