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1民初757号原告康某某,住望奎县。被告高某某,住望奎县。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立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一女孩高某现年6周岁,近几年,原、被告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口角打架,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多次下保证不喝酒、不打仗而撤诉,但被告不思改悔,反而变本加厉还殴打原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由被告每年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0元。外债37000元由原、被告各偿还18500元。被告高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孩子被告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应由被告抚养。楼是被告父亲的,是原告借钱装修,被告不知道原告在哪借的,但是事实。这个借款被告不同意承担一半,因为被告也有外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1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一女孩高某现年6周岁,近几年,原、被告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口角打架。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庭审中原、被告都要求抚养婚生女高雨蒙。又查明,原、被告因房屋装修借原告母亲37000元债务未还,属原、被告共同债务。被告父亲出资40000多元购买汽车一辆,因该车户名为被告父亲,该车所有权不属原、被告所有,因此被告父亲买车的出资,不属原、被告共同债务。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高某因经常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又是女孩,应由原告抚养比较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高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3600元,此款自2016年6月开始给付至高雨蒙18周岁时止;三、原、被告共同外债37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18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负担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