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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4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唐利与孙启文、宋桂珍、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利,孙启文,宋桂珍,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493号之四原告唐利,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启文,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宋桂珍,女,汉族,195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宋波,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唐利诉被告孙启文、宋桂珍、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告宋桂珍名下位于泰山区唐訾路凤凰小区23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泰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