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25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邓贤臣,南宁市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乙。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处分其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杨某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孙泽兵代理审判员 王五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