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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燕与秦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燕,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秦燕。被执行人:秦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75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红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红的银行存款3482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