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燕与秦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燕,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秦燕。被执行人:秦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75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红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红的银行存款3482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