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华达门窗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服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达门窗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华贯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126号原告四川省华达门窗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负责人周桂容。委托代理人夏岷才,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贯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华达门窗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服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四川省华达门窗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达门窗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华达门窗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四川省华达门窗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三日书 记 员 董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