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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盗窃罪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刑初96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歪子,于阜阳市颍州区,农民。2007年4月2日因盗窃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抓获,当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于阜阳市颍州区,个体经营户。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丽春、胡中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3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美在花城小区门口东侧的工商银行门口,将徐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货车上的一只“骆驼”牌12V-100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84元。2、2015年1月3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汽车北站对面人行道处,将吴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厢式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12V-80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96.4元。3、2015年1月6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C区5栋7号店门口,将徐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12V-100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91.2元。4、2015年1月17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泉水湾花园小区西门佛山照明店门口,将骆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86元。5、2015年2月3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深井公司家属院门口,将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厢式货车上的两只“真龙”牌12V-109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458元。6、2015年4月6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汽车北站东北对面路东侧的格力空调专卖店门口,将徐慧元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12V-80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共560元。7、2015年5月15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C区1栋9号被害人李某甲开的童车店门口,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福田厢式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12V-100A的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96.8元。8、2015年5月15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路路顺宾馆门口,将沈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S×××××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12V-120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43.2元。9、2015年5月15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C区10栋5号李某乙开的海尔电器专卖店门口,将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S×××××江淮康铃厢式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12V-80A的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53.6元。10、2015年6月13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泉水湾花园小区北门附近,将邹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厢式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12V-80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08元。11、2015年6月18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泉水湾花园万家福超市门口,将姚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厢式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12V-80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52元。12、2015年6月23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颍州路环球售楼部东门门口,将刘某丙用铁链锁在路边铁栏杆上的两个“徐工”320型定向钻机钻头(扩孔器)盗走,后将所盗钻头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钻头价值人民币4999.99元。13、2015年6月23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颍州路环球售楼部东门门口北侧,将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厢式货车上的一只“骆驼”牌12V-100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88元。14、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胜达钣金喷漆店门口,将陈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皖K×××××货车上的两“骆驼”牌12V-80A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告人肖某。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17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在其三轮车内发现管钳等作案工具后,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10000元,其中退赔徐某甲384元;退赔吴某296.4元;退赔徐某乙691.2元;退赔骆某586元;退赔王某1458元;退赔徐某丙560元;退赔李某甲796.8元;退赔沈某543.2元;退赔李某乙653.6元;退赔邹某808元;退赔陈某671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肖某处查获的一个黑色“骆驼”牌电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乙;两个钻头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丙。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交条、领条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徐某甲、吴某、徐某乙、骆某、王某、徐某丙、李某甲、沈某、李某乙、邹某、陈某、姚某、刘某乙、刘某丙陈述,证人张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盗窃,且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在其三轮车中发现作案工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属坦白,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某,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次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肖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范围内量刑,对被告人肖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荃审 判 员  曹 洁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