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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梁灯波与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灯波,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灯波,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水,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灯波申请执行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保红向本院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55.80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7.40202万元后。但双方未结算,欠款数额待定。本院认为,本院被执行人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灯波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灯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