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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成勇诉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小尧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小尧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891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丁金光,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小尧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增刚,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增德,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村党支部书记,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小尧。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7********。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小尧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尧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坤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之委托代理人丁金光,被告小尧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李增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3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坐落于该村东南方向四至为:东至河圲,西至南北小路,南至地边,北至河沟的13亩土地,用于水产养殖,租赁期限为2003年7月30日至2033年7月30日。2003年7月17日,原告依照约定交纳了租赁费7万元。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办理鱼塘审批手续,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虽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办理鱼塘审批手续,但被告不仅拒绝,还告知原告现又将该土地租赁给村民刘永波,致使原告项目至今无法投产。故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有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小尧村委会未予书面答辩,庭审时口头辩称:对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被告不能确认。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7月30日,被告小尧村委会作为甲方、原告王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坐落在村东南方向的13亩土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建设平塘,搞水产养殖业,四至:东至河圲,西至南北小路,南至地边,北至河沟;租赁期限自2003年7月30日起至2033年7月30日止;租赁费总额15.6万元,分三次付清,在开工前交7万元,2008年6月30日交3.6万元,2023年6月30日交5万元。甲方责任包括:协助乙方清除地面上的附属物,及时把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协助乙方搞好治安管理;鱼塘的审批由甲方负责;为使道路畅通,做到车能进能出。乙方责任包括:按照规划设计,保质保量,按时竣工,竣工时间04年7月30日;独立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生产义务;及时交纳租赁费,逾期不交或交不齐,每延期一天,按租费总额5‰交纳滞纳金,满30日止,逾期仍不交或交不齐,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平塘及地上附属物;如改变水产养殖用途或改变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村民可自由抽水。违约责任:如单方违约,须向对方交纳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签订之前,原告已于2003年7月27日向被告交纳了平塘租赁费7万元。现讼争土地、平塘处于闲置状态,原告并未进行过建设。另查明,原告王某并非小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将讼争土地发包给原告承包,事先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王某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收款凭证二份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类型。讼争土地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涉案土地租赁协议书是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签订的,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该条款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因此原、被告于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综上所述,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小尧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