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洲波、马海妮与被执行人燕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魏洲波,男。申请执行人马海妮,女。被执行人燕和平,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1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正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