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建县与叶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县,叶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370号原告:林建县,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叶春雷,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县与被告叶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县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县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林建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