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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雷仕存与雷访均、雷树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仕存,雷访均,雷树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仕存。被执行人雷访均。被执行人雷树运。申请执行人雷仕存与被执行人雷访均、雷树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桂0105执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雷树运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树运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灵艳审 判 员  吴定坚代理审判员  彭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圣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