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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的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邱儒海、简俊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鑫的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邱儒海,简俊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8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6013710-X。代表人吴世群。委托代理人杨文辉、董红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鑫的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77号A1-205室之四。法定代表人邱儒海。被执行人邱儒海,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简俊洪,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鑫的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邱儒海、简俊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223.6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