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7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木强审判员 陈 锋审判员 刘吉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