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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戴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戴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3月被治安警告;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1月被行政拘留八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18时许,朱涛(已判决)因与方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通济街“澳克士”西餐厅二楼发生纠纷后心存不忿,继而要求与方某到餐厅外摆场子斗殴,随后双方各自纠集他人。被告人戴某接到朱涛电话后,立即于陈伟、徐超、廖华全(均另案处理)赶赴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通济街庙巷口。被告人戴某达到现场后,见朱涛持砍刀追赶被告人方某,便与陈伟、徐超、廖华全上前追打方某。期间朱涛持砍刀将方某头部、手部等多处砍伤,被告人戴某等人对方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戴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朱涛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在朱涛的纠集下,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戴某在庭审中未辩解,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8时许,朱涛(已判决)因方某发信息给其女朋友朱小云一事引发不满,便去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通济街“澳克士”西餐厅二楼找到了方某,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揪打,后被该餐厅老板卢某制止。朱涛感觉自己刚才在揪打过程中吃亏,便要方某到餐厅外摆场子打架,而后双方各自喊人帮忙,方某跟着朱涛来到本区永阳街道通济街庙巷口。被告人戴某接到朱涛电话后,立即与陈伟、徐超、廖华全(均另案处理)赶赴庙巷口,被告人戴某见朱涛持砍刀追赶方某,便与陈伟、徐超、廖华全上前追打方某,期间朱涛持砍刀将方某头部、手部等多处部位砍伤,被告人戴某等人对方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戴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庙巷口时代网吧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方某、陈某、于某、徐某、相某、王某、朱某、卢某的证言;2、被告人戴某及其同案犯朱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戴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收条、电话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在他人的纠集下,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曾多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荣强人民陪审员  周惜雯人民陪审员  蒋文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荷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