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199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朱某。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一份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