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泽霞与韩立明、张美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立明,王泽霞,张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立明,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霞,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红梅,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美新,居民。上诉人韩立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5)沾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立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立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立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后收取665元,由上诉人韩立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立俊审 判 员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