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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征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征,北京绿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752号申请执行人徐征,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北京绿筑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绪林,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徐征与被执行人北京绿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缺席审理,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京通劳仲字(2014)第27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征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绿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及工资差额17.5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北京绿筑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因“收件人迁移新址”被退回。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绿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机动车及房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根据申请执行人徐征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存款50.93元,申请执行人徐征未要求扣划。四、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北京绿筑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徐征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绿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征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绿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147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君彦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