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金隆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27号罪犯陈金隆,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台湾基隆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4年10月20日起。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金隆于2004年12月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陈金隆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到位,且月均消费额偏高,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陈金隆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隆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