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喜雄与蔡剑锋、沈芳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喜雄,蔡剑锋,沈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蔡喜雄,男,汉族,教师,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剑锋,男,汉族,教师,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沈芳兰,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闽0302执8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蔡剑锋所有的福克斯牌汽车(车牌号为:闽B)一辆。现本案已经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剑锋所有的福克斯牌汽车(车牌号为:闽B)一辆的查封。另本院有申请执行人陈克端与被执行人蔡剑锋、沈芳兰债权一案也已经执行到位,故应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剑锋所有的福克斯牌汽车(车牌号为:闽B)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