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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731号原告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已与被告李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