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开玉,陈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1号被执行人魏开玉,男,汉族,务农,原住湖北省荆门市。被执行人陈水强,男,汉族,务农,原住福建省龙岩市。关于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被告人魏开玉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水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责令两被告人连带退赔被害人陈磬经济损失人民币2492.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第四条“责令被告人魏开玉、陈水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陈磬经济损失人民币2492.00元”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炎文代理审判员陈晏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巧 红 ( 代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