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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开玉,陈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1号被执行人魏开玉,男,汉族,务农,原住湖北省荆门市。被执行人陈水强,男,汉族,务农,原住福建省龙岩市。关于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被告人魏开玉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水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责令两被告人连带退赔被害人陈磬经济损失人民币2492.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第四条“责令被告人魏开玉、陈水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陈磬经济损失人民币2492.00元”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炎文代理审判员陈晏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巧 红 ( 代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