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2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胡润生申请执行王玉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润生,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润生,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1942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胡润生与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被执行人工资扣留,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程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