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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姜新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姜新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成某某。法定监护人霍艳。委托代理人成玉凤。委托代理人黄祥远,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新家,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姜新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减免500元,应收87.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森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贤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