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林柳静与郭连敏、林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柳静,郭连敏,林乔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712号原告林柳静,女,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连敏,男,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乔玉,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柳静诉被告郭连敏、林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柳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柳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4元,减半收取为3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