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3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余华英与王凡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英,王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645号之一原告余华英,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杨力、刘开林,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凡,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3645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王凡名下位于厦门市洪文一里14号301室的房产。现因被告王凡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凡名下位于厦门市洪文一里14号301室的房产冻结;二、解除对原告余华英提供的担保物即银行存款608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