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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窦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窦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被执行人窦XX,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与窦XX买卖合同一案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窦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欠申请执行人赵XX152469元煤款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霍学锋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