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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家良、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家良,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再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家良。委托代理人:朱文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高边六溪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钟炳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静,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朱家良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润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朱家良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苏11民申1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朱家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文锋,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再审人朱家良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未向申请再审人送达传票,直到原审法院扣划申请再审人的银行存款申请再审人才知道被起诉了。2、2013年3月,镇江市润州壹达不锈钢总汇向被申请人购买了价值共计282358元的不锈钢,付款232358元,尚欠5万元余款未付。朱家良作为镇江市润州壹达不锈钢总汇的经营者及担保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5万元货款欠单。后申请再审人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分别汇款1万元,共计2万元,2014年8月1日现金偿还2万元,由被申请人业务员代收并出具收条。申请再审人尚欠被申请人1万元货款未付,而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仍有3万元货款未付,与事实不符。故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被申请人答辩称:1、原审法院EMS邮寄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到申请人处直接送达时,申请人的家属拒绝接收,法院留置送达,后原审法院公告送达,送达程序合法。2、被申请人的经办人2014年8月1日出具的收条,系根据申请再审人的要求为申请再审人之前的2万元汇款而出具,申请再审人所说2014年8月1日支付给被申请人2万元现金不是事实,被申请人公司不允许收取现金,若收到现金,收条会注明收取现金多少。综上,要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即只有在适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完全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最后一种送达方式,要穷尽其他一切送达方式才可适用。在本案中,镇江市润州壹达不锈钢总汇一直正常经营,原一审法院已知经营场所的地址和经营者朱家良的手机联系方式,不存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一审法院在邮寄送达被退件后,并未有证据显示采用了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属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即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且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朱家良提供的新证据导致原一审认定的朱家良对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欠款数额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应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 竞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代理审判员  郇 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