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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崔关云与渑池县陈村乡石板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关云,渑池县陈村乡石板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关云,女,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陈村乡石板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英超,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詹专建,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崔关云因与被上诉人渑池县陈村乡石板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关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关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崔关云撤回上诉;二、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崔关云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崔关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