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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987号原告: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汪标,安徽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储诚余,岳西县石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某与被告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鹏独任审理,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标和被告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储诚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我与储某甲在2006年同居,××××年××月份生育女儿储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储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米做成熟饭只好结婚。婚后生活中发现储某甲性格、生活习惯、为人处世、对待亲人等方面差异很大;双方无法沟通,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感情日益淡薄。自2015年起双方之间已无亲密行为,因此诉请离婚。为证明其主张,原告范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事项;二、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婚姻状况;三、储某甲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事项。被告储某甲辩称:一、我和原告范某关系一直很好,睡觉天天睡一床,春节期间在她妈妈家也是睡在一起;二、原告说与我无法沟通不是事实,偶尔争吵也是有的,但每次都是我让着她;三、今年范某外出务工,我要求跟她一起,她坚决不同意,其忍无可忍离家出走不是事实;四、今年正月我和家里亲戚打小扑克玩,她不高兴,我就没有打了,根本不是赌钱。打牌不对,我以后要改。范某要求我不喝酒不抽烟,我也可以改。针对原告范某提交的证据,被告储某甲均无异议。被告储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事项。原告范某对此没有异议。由于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储某甲在2006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储某乙,××××年××月××日双方在岳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储某丙。婚后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6年初,范某外出务工。2016年4月份,范某诉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作为准否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原告范某与被告储某甲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虽然婚后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是双方应当相互理解与包容,被告储某甲在庭审中已经承认其错误,愿意改正缺点,原告范某应当相信并予原谅。故对原告范某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小丽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