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2298号原告王某。被告佘某。原告王某诉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乐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少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夫妻,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可以,只是被告母亲和原告有很深的矛盾,不肯与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的房子在深国际项目中被征收,得到征收款100多万元。征收后,被告在1个月后夜不归宿,在外和一个小他十多岁的女孩一起长期赌博,在沙坪太阳山多处开房,长期同居。现在更是租房公开同居。被告将其母亲接过去三人一起生活,说女孩是他母亲的保姆。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现诉请法院判令: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要求被告佘文达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三、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子女。被告佘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被告长期赌博及被告有婚外情,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庭审中表示,若被告愿意回家,原告愿意和好。原、被告均未申报有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为生活琐事有所争执,但若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长期赌博及被告有婚外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未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佘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