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与李伟杰、李炜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李伟杰,李炜瑜,吴川市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负责人:黄晓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李炜瑜,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151X。被执行人吴川市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法定代表人:李伟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伟杰、李炜瑜、吴川市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伟杰偿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4111.9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2日,自2015年7月3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5.73125‰上浮4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相应调整)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被执行人吴川市绿色安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对被执行人李伟杰、李炜瑜共同共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新华路X号商住楼二层商场XX房(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的房地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919元、执行费476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除被执行人李伟杰、李炜瑜有共同共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新华路1号商住楼二层商场01房的抵押物暂未能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