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世全与冯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全,冯玫,深圳晶蓝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蓝灯饰有限公司,吴红英,邓一花,深圳晶蓝德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3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全,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郑秋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玫,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汉丰,广东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霞,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深圳晶蓝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萌社区第一工业区第62号第1栋。法定代表人刘世全。原审被告广州晶蓝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小楼镇腊布将军山一幢。法定代表人刘世全。原审被告吴红英,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邓一花,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审被告深圳晶蓝德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124号达成工业园厂房第2栋第2层、第5层。法定代表人高荣海。上诉人刘世全因与被上诉人冯玫、原审被告深圳晶蓝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蓝灯饰有限公司、吴红英、邓一花、深圳晶蓝德灯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刘世全是否已向被上诉人冯玫履行过还款义务。本院二审期间从平安银行深圳碧海湾支行、深圳石夏支行调取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案外人深圳市××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案外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转款450万元,案外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分两次向案外人曹某转账450万元,案外人曹某当日即将该450万元转入被上诉人冯玫账户。上诉人刘世全二审称案外人深圳市××线缆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转款的450万元即是受其委托向被上诉人冯玫的还款,其一审亦提交了案外人深圳市××线缆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证明。被上诉人冯玫则否认与案外人曹某相识,亦否认上诉人刘世全所述交易过程系向其还款。故对于上诉人刘世全是否已向被上诉人冯玫履行过还款义务的问题,必须追加案外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和案外人曹某方可查清。原审遗漏诉讼主体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世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7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郑 寒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