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国民、张愉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国民,张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699-2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志忠,局长。被执行人钟国民。被执行人张愉芳。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国民、张愉芳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杭桐行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钟国民、张愉芳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94525元、执行费131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国民、张愉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钟国民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家景星城14幢212室的房产和被执行人钟国民、张愉芳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金西路18号江山御墅揽江阁1幢1单元602室的房产(预售房),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国民、张愉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钟国民、张愉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对上述房产暂缓执行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6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如发现被执行人钟国民、张愉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