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4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973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新村*组。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瑜,女,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该社员工。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