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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桂琴与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琴,蒋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201号原告王桂琴,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艳红,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桂琴诉被告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桂琴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琴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桂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