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桂琴与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琴,蒋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201号原告王桂琴,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艳红,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桂琴诉被告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桂琴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琴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桂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