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段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766号原告金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5日,汉族,农民,甘肃西峰区人。被告段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7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金某某与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皓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