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6民初391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3916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糜云飞。委托代理人:崔松子,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何玉珊人民陪审员 陈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月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