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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钟芳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钟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负责人:梁卫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雄,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晓峰,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钟芳斌,男,汉族,连州市人。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钟芳斌信用卡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字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告钟芳斌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不良透支本金7620.85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钟芳斌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字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熊伟敏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世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