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9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细梅与黄志林、徐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细梅,黄志林,徐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4号申请执行人徐细梅,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被执行人黄志林,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泰宁县元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泰宁县。被执行人徐善平(又名徐泰林),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泰宁县。申请执行人徐细梅与被执行人黄志林、徐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志林、徐善平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志林、徐善平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志林、徐善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细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徐细梅的债权欠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2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