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7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金清明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清明,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金清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王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金清明申请执行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王强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清明人民币40,000元,支付诉讼费9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强在强制戒毒,其房产在信用社设定抵押贷款50万元未到期(本院已作查封)。申请执行人金清明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曾德成审判员  罗平贵审判员  冷劲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