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孙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孙立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885号原告李国华,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孙立旭,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工人,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诉被告孙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孙立旭地址无法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孙立旭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本案不能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