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易启洲、刘相爱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启洲,刘相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执行人易启洲,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执行人刘相爱,女,汉族,邵阳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醴陵市征决(2015)X3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636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5)X3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易启洲、刘相爱于2015年7月1日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7636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045元,由被执行人易启洲、刘相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帅罕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