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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王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王绪国,谢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绪国,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谢新志,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绪国、谢新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绪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谢新志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5元。被执行人王绪国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谢新志亦未尽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绪国、谢新志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绪国、谢新志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绪国、谢新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二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