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刑初10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因抢劫、盗窃,于2015年9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辩护人钞磊,河南江河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小三”(在逃)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该车后排被加装盗用设备,车上携带阻车钉,在鹿邑县南环盗窃路边一货车油箱内柴油。2、2015年9月23日零时许,陈某某伙同“小三”驾驶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流窜至商周高速淮阳服务区,将被害人申某驾驶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偷走。3、2015年9月23日1时许,在大广高速周口东服务区陈某某、“小三”继续实施盗窃,在准备盗窃时被文昌分局民警发现,在抓捕时两人驾车逃窜,此时服务区上道口已被民警准备的车辆封堵,陈某某所驾车辆后面也有车辆追捕。陈某某驾驶车辆撞向封堵车辆意图逃窜,后被迫停车。文昌分局工作人员迅速将驾驶车辆的司机陈某某抓获,在抓捕时陈某某袭击文昌分局辅警文某某致使文某某腿部受伤,坐在副驾驶的“小三”逃跑。文某某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撞击封堵车辆,没有反抗,文某某的伤不是其造成的,其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应构成盗窃罪,因起诉书第三起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构成转化抢劫。另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自愿接受处罚,望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小三”(在逃)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该车后排被加装盗用设备,车上携带阻车钉,在鹿邑县南环盗窃路边一货车油箱内柴油。(二)、2015年9月23日零时许,陈某某伙同“小三”驾驶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流窜至商周高速淮阳服务区,将被害人申某驾驶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偷走。上述两次被盗柴油经物价鉴定,价值为29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时间:2015年9月23日0时40分。(2)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3)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界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人申某,报案时间2015年9月26日11时5分。(6)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为高速公路缴费卡、作案车辆桑塔纳3000、阻车钉、赃物(塑料大袋内装柴油)、作案工具(黑色手机)、黑色帽子、口罩。持有人陈某某。扣押时间2015年9月23日。(7)抓获经过。内容为:因近期我辖区大广高速周口东服务区内盗窃货车柴油案件高发,2015年9月22日晚,根据大队领导安排,我局民警侯某某、王某某带领我局辅警文某某、史某某、郑某某等十几名辅警,在周口东服务区工作人员袁某、孙某的配合下在周口东服务区组织蹲守抓捕偷油贼。2015年9月23日零时许,负责观察的袁某发现一辆可疑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进入服务区,在嫌疑车正在盗窃时我局辅警文某某、史某某、郑某某驾驶车辆上前抓捕,嫌疑车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后驾车逃窜,当行至上道口时,孙某已用车将上道口堵住,嫌疑人仍加速撞向我局封堵车辆欲逃窜,因封堵车辆车身重嫌疑车右前轮胎撞爆,在前后堵截的情况下被迫停车,文某某、史某某、郑某某三人迅速上前将驾驶车辆的陈某某抓获,在抓捕时嫌疑人陈某某将文某某腿部打伤,坐在副驾驶的另一嫌疑人逃跑。经查,陈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已经加装了专业偷油工具,我局从车内当场查获一批盗窃而来的柴油。(8)文某某2015年9月25日出具的事情经过。主要内容为:抓捕当日,在大广高速周口服务区见一辆黑色可疑车辆在服务区内转,该车停在大货车后面正在偷油,我们便开车过去,后该车被堵在上道口,我们喊着警察,别动,我上去抓住嫌疑人的右手,一手抓其脖子,他一直强烈反抗这时史某某过去控制其左手,郑某某搂着其脖子,坐副驾驶的嫌疑人逃窜,史某某放下嫌疑人左手去追,嫌疑人用左手拽掉我眼镜,之后我感觉右腿膝盖剧痛。抓捕嫌疑人后,我的腿已经肿了,不敢动了。我没看清他用什么打的,后在现场遗留嫌疑人手机一部,嫌疑人可能是用手机砸的。该嫌疑人叫陈某某。文某某2016年5月26日出据的证言:我是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的辅警。2015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在周口市大广高速周口东服务区抓捕偷油贼时,开始我和史某某一起在控制从驾驶室出来的陈某某,正在控制时,从副驾驶又跑出来一个嫌疑人,史某某就去撵,陈某某看史某某走了,陈某某就伸手抓我的眼镜,把眼镜扔地上了,然后我看陈某某拿个东西狠劲往我右腿内侧砸了一下,然后我就感觉剧烈疼痛,一分钟后我局支援人员赶到把陈某某拉起来后,我发现在我控制他的地方有一部手机,我当时查看了附近没有任何硬物,我觉得陈某某就是拿手机砸我的,因为当时只有我们俩,我也不是自己碰的,史某某去撵另一个嫌疑人,现场近距离只有我和陈某某,我的双手都在控制陈某某,陈某某的左手没有被控制,所以我确定我的腿上的伤就是陈某某砸的。2016年5月26日询问笔录内容与2016年5月26日证言基本一致。(9)史某某出具的事情经过。主要内容为:2015年9月22日晚上根据大队领导安排到大广高速周口东服务区布控抓捕,为了表明身份,我们大部分人穿着制服,我和文某某都穿着制服。按照安排我和郑某某、文某某三人乘坐一辆白色桑塔纳。2015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在楼上负责观察的保安发现一辆可疑车辆在服务区内转,我们便开车过去,在停车场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大车后偷油,可疑车辆发现我们后便加速往上道口跑,上道口已被依维柯封堵,嫌疑车辆便撞上依维柯的左前方车轮上,我们追上去堵住嫌疑车辆的尾部。我们下车跑过去,并喊着“警察,别动”,文某某上去一手抓住嫌疑车辆驾驶员的右手,一手抓住嫌疑人的脖子,他一看有人抓他,便动手和文某某推搡,我上去抓住控制在驾驶室嫌疑人的左手,郑某某楼着嫌疑人的脖子,正在抓捕的过程中,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嫌疑人打开车门往东跑,我便放下嫌疑人的左手去追副驾驶位置上的嫌疑人。回来看见文某某的右腿已经受伤肿了,腿不能动了,我们在嫌疑人车辆下边发现一部嫌疑人手机,当时没有找到其他东西,应该是嫌疑人用手机使劲砸伤文某某腿的。(10)抓捕现场照片6张。(11)申某被盗柴油的车辆照片。(12)作案车辆上的高速公路收费卡及该车从鹿邑县上高速时的信息照片。(13)2016年4月10日提交的公安局情况说明在我局办理陈某某涉嫌抢劫、盗窃案中,车辆后面座位被拆掉,后面有一改装大塑料袋,里面是盗窃的柴油,在鉴定时,为确定被盗柴油数量,将塑料袋内柴油全部分装到两个铁桶内,因柴油为易燃物品,鉴定后柴油一直在桶内保存。2.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于2015年9月25日的证言:2015年9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你们公安机关像往常一样来我们周口东服务区进行蹲守。当时给我安排的任务是在西区二楼观察。大概是2015年9月23日凌晨左右,我突然看到从东服务区西区下道口下来一辆桑塔纳3000大众小汽车,下来后就停在了西区后场一辆大货车邮箱旁边,然后关了大灯,随后准备下来偷油,紧接着他们所开的汽车正前方来了一辆大货车,于是他们没有偷成那辆大货车的油,在后场转了几周后,我感觉事情不对,应该是偷油的。于是我用对讲机开始向你们公安机关汇报。最后我只听到对讲机里面的你们公安局的人说让你们的人员全部往东服务区西区上道口赶,对其进行堵截。等我赶到西区出道口的时候,我就看到你们公安局的人抓到一个男的,我把对讲机收起后,我就离开了,其他我就不知道了。(2)证人孙某于2015年9月25日的证言:2015年9月22日晚十点左右,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十几名工作人员,有民警有辅警,来我们服务区蹲守偷油嫌疑人。我们的服务区偷油的很猖狂,每隔几天就有货车被盗,有时一天能来两三波偷油的,广大货车车主意见很大,影响不好,我们公司领导也十分重视。2015年9月22日晚十点,我们经理安排我配合公安局工作人员进行蹲守,我安排保安袁某在二楼观察整个服务区情况,二楼视野好,只要有可疑车辆从下道口进入服务区就能发现。文昌分局工作人员来了四辆车,十几名工作人员,我负责开一辆厢式货车堵上道口,只要发现可疑车辆我就把上道口堵死,防止嫌疑人开车逃跑,下道口也有人堵,服务区内有三辆车机动追捕。2015年9月23日零点30分左右,袁某发现一辆黑色可疑轿车从下道口进入服务区,用对讲机汇报后全体人员注意观察,这辆车在服务区停车场几辆货车旁转圈准备偷油,不过公安局的车在巡视时偷油的贼可能发现了,开车就向上道口逃窜。我迅速开车将厢式货车斜着把上道口堵死,车头和护栏之间有个缝隙,一辆车过不去,除非将厢式货车撞开才能过去。我刚把车停好,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就向我开来,一头撞向我的车头和护栏之间,车速很快,我听到很响的撞击声,我一直在护栏外站着。撞上之后,公安局的一辆白色普桑轿车紧跟着堵在嫌疑车辆之后,嫌疑车无法动弹。白普桑车上下来三个人,拉开驾驶室车门,帅帅一把把开车的小偷拽下来,小偷想跑使劲挣扎,三个人共同控制住嫌疑人,但是嫌疑人剧烈反抗,三个人费了很大劲才把小偷按住。这时副驾驶又下来一个小偷,下来就向高速公路跑,三个人中的一个去撵这个小偷。这时,被控制的小偷又开始乱蹬、乱挣企图逃跑,帅帅和另外一个人使劲夹着嫌疑人的脖子,这时我听到帅帅啊了一声,小偷不知道用啥打了帅帅一下,但是帅帅和另外一个人始终没有放手,很快赶来的公安人员把小偷带走。这时我看帅帅表情很痛苦,疼的想呕吐,已经走不成路,腿开始肿起来。把小偷带走后,我看黑色桑塔纳轿车右前轮胎已经撞没气了,我开的厢式货车轮胎也被撞的没气。轮毂上很大划痕,桑塔纳3000右前杠上也有划痕,车上已经改装,后座拆掉,里面一个大塑料袋,里面装的都是偷的柴油,之后公安局的人把人和车都带走了。后面有公安局的车追,这辆车为了逃跑,就直接撞向堵截车辆,由于箱货车重,他们没有把车撞开,没有跑掉,我看他是想把车撞开逃跑。文某某被打时,只有帅帅和另一名公安人员控制嫌疑人,应该是小偷打的,但是我没看清咋打的。最后人抓走后,地上小偷的手机在现场丢着。逃跑的是一个男的,二十多岁,带着帽子和口罩,被抓这个人也带着帽子和口罩。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于2015年9月26日的陈述:2015年9月24日0点左右,我把货车停在商周高速淮阳服务区停车场(往周口市区方向走的),下车去了趟厕所,十分钟左右,从厕所出来发现我的货车油箱附近有一个人,我喊了一声:干什么呢?那个人拉着油管子上了旁边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跑了,我走近一看油箱盖撬开了,盖子在地上掉着。我打开车发现油表显示油箱没油了,我就知道车内柴油被盗了,我就拨打了110报警,报了警后我急着赶路,没等警察来,我加了油就走了,当时还有几辆车上的油被盗了。我大概被盗了1千7、8百元钱的柴油,油箱是380升的,我从山东曹县加满的油,跑的有一百公里,这个数字还是很准确的。偷我油的是一个男子,身高1米7多,中等身材,带着帽子和口罩,拉着油管子,车是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车号最后三个数字好像是650,豫P牌照的,中间有个字母好像是C。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24日、29日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9月23日的供述和辩解:我知道为什么把我带到公安局,因为我和“小三”在大广高速周口东服务区偷油时被你们抓获。“小三”有二十多岁,男,家是郸城县挨着安徽那片的,具体哪的我不知道,我们是前段时间在牌场认识的,我们一起偷油的车也是他买的,身高一米六几,身材中等。偷油开的车是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车后座拆掉了,后座和后备箱打通,买了一个大塑料袋放在后座和后备箱,还有专门偷油用的油泵,还有长管子,也就是你们抓获我时我开的这辆车。我们在牌场打牌时,我输给他钱,没钱还,他就说让我给他一起偷油,不但能还他钱,还能挣够自己花,很挣钱,我就和他一起偷,他准备好的有车,我只负责开车,找到作案目标后,他下车偷,我们准备的都有帽子,戴的有口罩,害怕路上监控拍到,每次作案我们都会戴帽子和口罩。偷的油他负责卖,偷的钱我们商量的是平分。从2015年1月份出狱后,我就偷过两次。1、昨天晚上十一点左右,“小三”开着这辆偷油的车到我家接我,他之前去过我家一次。然后,我开车从我家出发,然后,走我家到清缱镇的路,再转到从白马到郸城的路,快到郸城时,拐到有个岔路到鹿邑,走到鹿邑南环时发现路北边有一辆货车,我就把车停到货车边,“小三”从副驾驶下车用事先准备好的活口板子把油箱盖拧开,然后拿着管子伸进油箱内把货车内的油全部抽到车上的袋子里。2、之后,我们开车向西走了两公里左右从鹿邑收费站上高速,走永登高速拐到大广高速,在大广高速东服务区下去偷油,我开着车在停车场转了一圈,停了很多货车,当时很多货车司机下车说话,我们看不好偷就准备开车走,在周口东服务区停车场刚准备走,就看见一辆车撵我们,我们感觉被人发现了,很可能是公安局的,我们就开车向上道口跑,到上道口发现一辆箱式货车在上道口斜着堵着,我就开到厢式货车边上停在那里,然后,后面过来人拉开驾驶室门把我出来,说他们是公安局的,然后把我摁倒在地上,公安局的人把我抓住了,“小三”从副驾驶跑了。我们偷了多少油我不知道,偷的柴油都在车里面的大袋子里。在黑色桑塔纳轿车上用来扎轮胎的阻车钉是万一有人发现撵我们时,我们撒到地上用来扎后面车轮胎用的。2015年9月24日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的。在第一次对我讯问时我交代的都是实话。“小三”到底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没有他的联系方式。2015年9月29日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9月23日0时,你局民警在周口市川汇区大广高速东服务区抓我时,我没有开车撞你们的车。我的车和你们的车没有接触。抓捕我时,我没有反抗和抗拒抓捕,公安局的人一抓我我没有动,直接就蹲那,一点反抗都没有。和我一起偷油的男子我不知道名字,只知道叫“小三”,他家在安徽和河南交界处,不知道哪的人。你们的辅警文某某的伤不是我打的,我不知道怎造成的。5.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A、根据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文某某右膝关节肿胀,上述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为。B、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病资料并结合法医临床检查所见,诊断为右侧股骨骨外侧及髌骨下缘急性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2)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依维柯受损情况:(1)左前轮轮毂装饰护板碰撞变形,轮胎固定螺丝上、轮毂装饰护板上有碰撞擦划痕迹。(2)保险杠左前轮上方轮眉上有8.5cm的擦划痕迹。桑塔纳3000型轿车受损情况:(1)右前轮轮胎瘪气,轮胎上有一3*2cm的三角形空洞。(2)有前角大灯及叶子板前部有8cm宽,28cm长的横向擦划痕迹,方向从前向后。(3)保险杠右前角上有46*18cm的横向擦划痕迹。(4)车辆后尾部的保险杠及悬挂的车牌上有多次碰撞形成的痕迹。检验意见:依维柯车左前角上痕迹与桑塔纳3000型轿车右前角上痕迹为对应碰撞接触形成。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周口服务区录像光盘。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抢劫罪名不成立。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准备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在对其实施抓捕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撞向堵截车辆并袭击抓捕人员文某某,致使文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以及出示的证据显示,虽然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抓捕人员文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案发时正在偷油,但是证人袁某、孙某及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准备偷油,而未着手实施盗窃,同时,公诉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陈某某在准备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公诉机关没有被告人准备盗窃所涉财物数额的指控。综上,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虑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标准,又不具备《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而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不足,且没有关于所涉财物的数额与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转化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2、扣押涉案被告人的作案汽车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赃物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金光审判员 赵平安审判员 董晓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