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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路新民诉刘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新民,刘兆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576号原告路新民,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刘兆涛,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新民与被告刘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新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新民负担,退还原告路新民25元。审判员  王安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吕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